第十四条
有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