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