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