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联合工会。企业工会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