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平等享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