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平等享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