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会员在二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