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