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企业、职工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上级工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将纠正处理情况向企业、职工反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