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提出意见后,企业不予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向企业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