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