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以及司法救济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合法、理性地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企业工会、上级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派员到场参与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