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工会协助、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内部调解不成,职工向地方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