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