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二)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的;
(四)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或者退出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的;
(七)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八)对市场主体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的,或者未及时、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和纾困帮扶措施的;
(九)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十)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未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意见的;
(十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