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