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的;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