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成果、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营造尊重和激励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