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