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