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并及时调整;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