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事环节、材料、时限和费用;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实现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