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法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公开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本地区政务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