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事项承诺制改革,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实现工程建设审批与市政公用服务的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开发区、高新区、新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情况。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