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风险防范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预重整等机制,指导、协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