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落实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