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通过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