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不得违规设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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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信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