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