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等改革,推行企业“一业一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准入、准营同步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