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第三章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或者有损英雄烈士形象、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下列活动:(一)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二)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开展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三)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从事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四)其他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或者有损英雄烈士形象、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