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烈士陵园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和设施的不动产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其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登记,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