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侵占其土地和设施,或者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将烈士陵园土地用于其他墓地开发以及经营活动,或者将烈士陵园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转让;

(二)设置与英雄烈士保护无关的广告标牌等;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四)以刻划、涂鸦、踩踏等方式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建设、安装可能危害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的设施、设备;

(六)其他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和设施或者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