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第三章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现行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继续负责保护管理:(一)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二)已有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且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产权难以或者不宜同其他设施分割,不具备统一管理条件。前款所列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清单,依法接受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