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第三章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迁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应当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