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