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即允许入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日常抽查检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批发市场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