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二)农产品品质评价信息;

(三)优质农产品名录;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情况;

(五)监督抽查情况和高风险生产经营者名单;

(六)监督执法典型案例;

(七)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