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