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日常巡查、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督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