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需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产地、企业或者市场上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现场封样后送至检测机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