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识制度。销售属于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标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