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