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形式,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普及应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农业技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