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在其农产品销售前,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按照规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针对性设置项目,不得虚构检测项目和结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