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