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调整后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应当在适当区域配置,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规模、功能和便民需要,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规划调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