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共卫生设施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