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灾害特点,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山岳、水域、地震、地质、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白酒等其他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