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灾害特点,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山岳、水域、地震、地质、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白酒等其他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