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