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八条有效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建筑物公共消防设施。发生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紧急情况,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